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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由谁组织 房屋维修由谁组织施工

IT信息网 2024-04-25 14:18:02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屋维修由谁组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屋维修由谁组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区电梯坏了,到底该由谁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屋维修由谁组织 房屋维修由谁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年过保后,前期物业和电梯维保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维保合同来约定维修范围,一般目前都是小修或者不修,仅仅是巡视查勘的合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制度,一种恶制度,导致好人变坏的制度,会等在电梯出现大毛病才会一次性报告大修,一般是动用维修基金来修理,很少动用经营性收入,因为这个修复的金额往往较大,业委会成立后,建议监督物业签订大包协议并适当补贴,或者走电梯保险。

这个问题其实很明确。

首先,明确电梯的主体责任单位是谁?如果小区由物业管理,那么就应该由物业负责。如果没有物业,那么应由业委会等组织负责。总之,一定要有一个管理电梯的机构。

其次,谁负责具体维修?电梯是特种设备,维修电梯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应的电梯修理资质。物业等电梯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公司进行电梯的修理和保养。

最后,如果对电梯修理保养有异议,或对电梯质量有怀疑,可委托当地法定特检机构,一般是省级市级特检院,或委托第三方有检验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

如果仍有异议,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损坏情况一般是由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公司进行出具,损坏情况严重的危及到他人安全的,可以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般联系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联系维保公司,进行鉴定。

如果是有人故意搞破坏,报复社会,要报警。

电梯内有《电梯使用合格证》证上有安全管理员电话和维保公司人员电话。

总之,就是要看情况,看性质。碰到异常情况,及时给安全管理员打电话,做到人人参与管理。

小区物业一般都会和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电梯出现故障由指定的维保公司维修。维保公司定期对小区里的电梯保养。要是人为故意破坏造成电梯需要更换配件的,就由其本人出钱,维保公司维修换件。

下水道损坏了,维修费由物业出还是单元内几家平摊?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我要看小区是有物业还是自治了,如果小区是自治的情况下所收取的小区费用是没有利润可言的,刨去人工开支,但小区的公共设施的收益,这笔款用来维修,如果小区有物业,那么就根据物业法,也就是说,小区的一切公共设施的运行损耗维修等都在物业费里出,最主要是还是看业主和物业签的合同

下水道坏了?请问是哪一部分下水道坏了?如果你搞不清楚,也就无法确定费用的分摊问题。如果是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内的下水道坏了,应当由这户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楼道内本单元业主共用部分下水道坏了,则应当由本单元所有业主分摊维修费用,当然可以动用住房维修资金。如果是楼外公共区域的下水道坏了,则应当动用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维修资金。总的原则是;看看下水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还是部分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是谁的,谁就应当承担使用、维修保养的费用。

下水道坏了,维修费是由物业出还是业主分摊,关键要看下水道损坏的程度和维修方案要求。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费包括了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因此,要区分由谁来承担下水道的维修费用,首先需要界定下水道的损坏程度和维修方案是否属于日常运行和维护范畴。如果是局部性维修、更换配件、疏通,就属于日常维护,费用应当由物业负责;如果需要进行下水道的整体改造、更换管线、翻建化粪池等 就属于中大修项目,这类维修一般不包括在物业费之内,业主可以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如果没有专项维修资金,就需要相关业主共同分担了。

这个就是很多物业服务的纠纷的一个点

排出在质保期内情况以外,(质保期内归开发商负责)过发质保期,从法规上来说这样区分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还是部分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是谁的,谁就应当承担使用、维修保养的费用。怎样区分共有和独有的?

还有个比较简单,那个方法

把物业喊过来,当面,明确区分界限点

物业同意拆的,就是自己的专有的部分自己维修,不让动的就是共有公用的属于物业维修,当然这个维修的费用要还要分析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支出还是本单元业主共同分摊,当面做好录音录像,取好证据。简单明了,还有什么争议?如果说拆了跟其他人带来了损失和不便,这个都归物业承担。不要担心物业会故意模糊概念和界限。

您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吧,每年都交了物业费吧,如果是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必须管。

小区公共部分设施设备损坏,物业公司肯定要管,他要不管,那每年交的物业费主要管什么?

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这种事花钱多的话,住户都同意的话,还可以动用小区住房维修基金,当时买房每个住户都按平米交了一定的住房维修基金,交由房管局管理,如果需要动用,需要大部分业主同意就可以动用。


看到很多评论回应,似乎大家都知道先要确定损坏那部分属于个人拥有还是公共部分。但大家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是找出谁造成损坏,谁需要负责。

假如下水道属于个别业主范围,很明显他需要为自己的部分负责,这是毫无争议的。但假如下水道已经属于公共部分,而找不到谁造成损坏的,那就由有可能造成损坏的业主/单元几家业主负责。

有人会说:公共部分是由物业负责。不错,公共部分因为没办法把责任算到某一业主头上,所以才要聘请物业代替业主去负责维护公共部分,这也就是设立物业的原意。但是,必须强调物业只是受聘代替业主去履行维护公共部分的责任,物业不是寃大头,也不是保险公司。公平合理的期望是物业费的收入刚好满足小区维护的开支+物业公司的酬劳。这也是物业最终的目标。

因此,认为下水道损坏,物业会减少酬劳去弥补业主造成的损坏,那是不切实际,也不合理。所以物业为小区的一切开支其实都是来自物业费。物业费用在这地方上,其它地方就用不了。一般来说,物业在预算物业费都会算进一般性的维护,总不成坏了个灯泡都挨家挨户收几毛钱吧。看物业费的高低,一般小额的开支,物业都直接从物业费划出,但得注意:这其实也是业主的钱。

回说标题的提问:是单元几家平摊,还是物业出。严格说:谁造成损坏谁负责,当然是单元内几家平摊。要是物业出,其实是全体业主的钱,小区内其他单元的业主可愿意?

小区的供热管线维修和保养是属于物业公司,还是业委会?

首先要看一下是否在质保期内,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保,过了质保期由物业工程部进行维护,不能随意使用大修基金。如果要动用大修基金,一则是维修工作量大,甚至是更换主管道,但也须经过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物业服务写的明明白白所有问题立马解决。你看现在物业法笼统,等字眼代替一些具体服务项目,所以扯皮严重。举个具体例子,物业保洁具体人数怎么确定,打扫区域,频次,达到什么清洁程度,收取什么价位,你物业法写明白了还有这么多事事🐴

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因供热公司向终端户进行收费,所以供热公司承担管道的维修养护,但以下情况除外:

1、新交付小区的头两个供热期,由开发商负责管道维修养护。

2、业主改造户内暖气片或管路的,由业主与装修公司承担维修养护。

在整个供热过程中,物业公司是没有任何管理权限与义务的。

首先要区分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包含供暖管理项目,从所有权来界定,社区换热站热源一次网计量热表为界,表前的产权归热力公司。表后共用设施、设备、地下管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谁享用谁付费原则,所以供热管网维护责任由社区全体业主负责,可以由物业公司来申请社区公共维修金来进行专项维修。

谢谢邀请!

首先,临沂蓝天热力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的主送机关(人)没有问题。从通知字面上分析,您小区应是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业委会应该是没有组织过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二次管网”设施管理、维修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查验后签订协议移交给供热单位,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所以该供热企业才会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小区内供热管线的维修和保养不属于物业公司,业委会在这件事上的职责以及怎样做,发挥多大作用要看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是如何约定的了。

造成供热“二次管网”无人管理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开发商遗留问题。也是此类问题的普遍现象。前些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不严谨,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有些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没有将小区内的供水,供电设施;供气、供热管网设施及邮政设施向水、电、气、热、邮专业监管部门移交,虽然省掉一笔可观“并网”费用,但却造成了一大批例如“高压自管户”(高压自管就是线路设备产权属于用户所有,没有移交给供电部门前,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和安全事故,将由用户自行负责)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有些小区进入“中年”后,出现了大量水、电、气、热二次管因网年久失修损坏,信报箱破损无人管理,业主反映问题四处碰壁怨声载道的现象。

而当业主醒过闷儿来,开发商早已不知所踪,而物业只是小区业主雇佣的“仆人”哪有“仆人”为主人添置物品,出钱修缮资产的道理?

确实,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不会包含上述“水、电、气、热、邮”的出资修缮、更换内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第十一条规定了物业费的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根据以上规定,物业企业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时,通常不会把此类服务包含在内。

而相关水、电、气、热、邮专业监管部门对于业主的投诉反映更是直言不讳:“小区内设施当初开发商没有移交,我怎么管理、修缮、维护?”你们应该去问开发商。

而有人提出是否可以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维修“二次管网”设施呢?答案也是否定的。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款就明确规定了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列支用于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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